《貿易協定法》(TAA)於1979年7月26日頒布。該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及其與聯邦政府簽訂合約的附屬單位,其採購的最終產品必須在美國製造或進行實質改動,或來自其他TAA指定的國家。 TAA的「指定國家」包括加勒比海盆地國家、WTO GPA國家、自由貿易協定國家以及其他一些「欠發達」國家。該法案規定,承包商必須證明每件最終產品均符合標準要求;最終產品是「購買的這些物品、材料和物資的公共用途」。

《貿易協定法》(19 USC §§2501-2581)旨在促進公平開放的國際貿易。該法案要求美國政府採購的產品僅限於美國製造的產品以及被認可支持公平開放國際貿易的國家。該法案進一步要求承包商證明美國政府採購的最終產品必須確實符合上述製造地點要求。

安雄電子台灣公司(台灣製造)所有產品均符合TAA貿易協定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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